保险责任
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,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:
1.2.1等待期
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(以较迟者为准)起180日为等待期。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。
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,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,本合同效力终止。
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。
1.2.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
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发生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效力终止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等待期 |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(以较迟者为准)起180日为等待期。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。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,合同效力终止。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。 |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发生身故或全残,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。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。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除以上“2.1责任免除”外,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,详见本合同“1.2保险责任”、“4.2保险事故通知”、“5.1犹豫期”、“6.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”、“6.5年龄性别错误”、“6.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”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。
投保年龄:25-50周岁
保险期间:30年/至60/65/70周岁